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责,意义何在?

2024-04-08 16:05:55
来源: 上游新闻 作者: 大代永祚

4月8日,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,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的3名嫌犯,“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,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,情节恶劣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”,同时,“近日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,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、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”。

消息一出,迅速引发社会关注。这意味着这三位未成年人将正式被追究刑事责任,也让此前被残忍案情震惊的社会公众感到宽慰:未成年并不是残忍犯罪的挡箭牌,法治终究会照亮每一个阴暗角落。

对这几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的依据,来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其在《刑法》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,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
这条规定将事实上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。但该项规定前置的条件非常严格,只能是严重暴力犯罪,所以在修订以后尚未在具体案件中适用。因此,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将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的“第一案”。

由此也能看出这起案件的意义,这意味着在司法层面对未成年犯罪“零容忍”迈出了重要一步。而这显然也更符合人们的朴素认知,符合人们对法治、正义的期待,对于治理未成年犯罪也有着指导性的意义。

无论是从社会文明亦或是司法进程的角度,未成年人都是被保护的对象。那么对未成年犯罪如何宽严相济、惩罚与挽救并重,就格外考验公共理性及司法智慧。这当中往往会经历大量的学界研究、舆论呼吁、立法讨论,因此任何一点变化都是审慎的,也是重大的。

随着司法机关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开始追究刑责,“满12岁可负刑责”这一条款也被正式激活。这相当于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,也向逸出常轨的未成年人发出震慑。

无论如何,当司法走到追究刑责这一步,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个悲剧,这当中必然有受到残酷对待的受害人,以及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。从这个角度看,人们期待法律对所有人都能够生效并有效震慑犯罪,但更理想的局面,依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能够整体性地发挥作用,将暴力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。

2020年修订的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,其中规定就包括“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”,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,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”,“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”等等要求。

可见,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各界、各部门各司其职、共同协作的系统性工程,刑事追责惩戒力度最大,但只是其中的一环。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责,或许能让很多人觉得“大快人心”,但人们也应当有更深一层的思考,社会机制究竟该如何完善,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尽早干预、尽快扑灭,既拯救受害者,也拯救施暴者。

特约评论员 易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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